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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宁省桓仁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轿车,由吉林省集安市大路镇向正义村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标志牌,造成乘车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乘车人赵某某、尚某某受伤。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自首及破案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3)前科查询(4)和解协议书(5)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尚某某、赵某1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鉴定文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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