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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1月1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1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01国道肇东市昌五镇金安村小六井屯路段时,与闫某某由东向西推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尹某某传唤到案。

经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生前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肺感染,导致呼吸循环障碍死亡。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E****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身前部左侧与闫某某二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前部发生过碰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有关情况说明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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