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5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辽 M*****、冀J****挂欧曼半挂货车沿京哈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方向257KM +585M处时,与前方同向由彭某某驾驶的黑N*****拓锐斯特小型专用客车追尾相撞,造成黑N*****车起火,黑N*****车驾驶人彭某某、乘车人林某某、岳某某受伤。林某某、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林某某、岳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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