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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09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6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A*****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线深州市**村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于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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