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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棕色晋K****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左某某五里堠潞安煤矿到左某某太行小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左某某东河路尚客优酒店路段附近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被害人任某某撞伤,被害人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左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后之后,被告人尹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过失犯,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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