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大专文化,青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政治面貌:群众。籍贯及现住址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博临路(省道233)由东往西行驶至青州市**镇**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冯某某相撞,事故致冯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本案民事赔偿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2)人员档案、前科查询、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乙醇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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