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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11月2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4********,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载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韩某某),沿济南市历城区白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田水线19支1支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中队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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