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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15许,酒后驾驶冀R****0号江淮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杨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杨王公路29千米+20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武清区汊沽港镇西肖庄村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王公路交口右转弯的津D****8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发生事故,致二车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乘车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受伤,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我王庆坨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事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沙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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