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坊组**号,现住于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4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合肥市新站区大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府路交口时,遇被害人姚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载钟某某)经大众路由南向北左转至此,因尹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倒地、姚某某受伤。2020年1月5日,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医院死亡小结、谅解书;
2.钟发英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合肥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6.视频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能按信号灯指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696****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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