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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大街**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吉GC****号小型汽车沿金祥乡至平顶村公路由北向南行,行至出事地点车辆侧翻,造成副驾驶乘坐人员刘某某当场死亡。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或者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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