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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02分,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NC11**号客车沿商桐206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商桐206省道62Km+100m(柘城县李原乡白阁村)时与前方行人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焦某某当场死亡、豫NC11**号中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耿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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