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汶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镇**广场路段,在发现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同向斜穿公路后,未采取避让及制动措施,与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倒地,尹某某驾车逃逸,同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尹某某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