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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暂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17时58分许驾驶“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渝D****6)头南尾北停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路西侧, 同日19时38分许该车由南向北溜车至道路东侧过程中,适有赵某某沿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重型普通货车左后轮与赵某某接触,造成赵某某受重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渝D****6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制动系工作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赵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到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且相关人员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相关人员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电话1520145****。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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