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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刘某某包庇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号甲,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号甲,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B2****号轻型货车,沿迁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迁安市污水处理厂东侧时,与在道路上维修三轮车的被害人姬某某相撞,造成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尹某某弃车逃逸,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姬某某已死亡情况下,仍然顶替其丈夫尹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包庇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尹某某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612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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