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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者**社区**区3**号,无业,群众。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明知并非用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分别在本市西山区、五华区、盘龙区办理了昆明**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昆明**设计有限公司、昆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建材有限公司、昆明**甲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甲贸易有限公司、昆明**乙贸易有限公司、昆明**丙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甲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甲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有限公司共十九家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部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后,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查,被告人尹某某名下的昆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已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内资企业登记表、银行对公账户开立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秀莲

检察官助理:可雨鑫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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