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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9********,汉族,甘肃林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2019年3月5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日,周某某(另案处理)因其朋友任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之间有矛盾,周某某为此与刘某某约定打架斗殴。2018年2月3日1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北区9路公交车站附近,周某某纠集任某某等人手持砍刀和棍棒与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尹某某、黄某某等人手持砍刀聚众斗殴,互殴中周某某左手无名指被砍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10月9日

附:1.案卷五册;

    2.被告人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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