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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黄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尹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被告人尹强伙同黄某某来到**镇**路立交桥高架下面,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强行抢走被害人范某某的手机(金色、华为畅享8)一部,抢手机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眼角被打肿,手部受伤。后被告人尹强、黄某某往新320国道方向逃跑,将抢到的手机以200元卖到大板挢一甲村一手机店内。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犯罪嫌疑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尹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累犯,第二,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自愿认罪认罚,第二,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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