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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高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92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阿国”,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荔湾区润龙保健服务部经理兼部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高高”,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荔湾区润龙保健服务部部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路**号**苑**栋**房)。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荔湾区润龙保健服务部部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10月开始,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7-11号B栋二、三楼成立广州市荔湾区润龙保健服务部,并先后聘用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为管理人员,组织卖淫人员在上述保健服务部向嫖客提供“口交”、“毒龙“、“波推”等性交易服务。其中被告人尹某某为保健服务部经理兼部长,负责日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高某某为保健服务部部长,负责管理前台、收银、技师;被告人陈某某为保健服务部部长,负责管理棋牌、水房、卫生。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民警在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并抓获多名卖淫人员及嫖客,缴获涉案的结算单、计时表、电脑、对讲机、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对讲机、锁牌、电脑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饶某红、凌某英、曹某芝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1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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