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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8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经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果园(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大量饿了么新用户红包的情况下,仍协助对方在其经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果园水果店采用刷单等方式虚假交易406笔,骗取被害单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补贴人民币5760元,扣除支付给公司的手续费后,骗得人民币4767元。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在两人合伙经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果园水果店虚假交易1009笔,骗取被害单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补贴人民币14767元,扣除支付给公司的手续费后,骗得人民币1351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暂住地。联系电话1870278****, 1552718****。

2.案卷三册(其中单轨制二册)。

3.具结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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