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东莞市**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东莞市**供应链有限公司报关主管,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番禺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东莞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已注销)在东莞市**科技工业园注册成立。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用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法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以达到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走私进口的目的。
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分别担任该公司运营总监、报关主管。被告人尹某某作为东莞市**供应链公司的主管人员,明知该公司的电商平台“**商城”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仍参与公司的管理及业务运作;被告人阳某某作为东莞市**供应链公司的报关主管人员及唯一的操作员,明知该公司电商平台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仍按照公司的要求,在上述电商网站平台上对照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进口货物资料,批量导入虚假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信息向海关申报。
经计核,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54344.82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24677.81元。
2019年7月2日,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花园**房将正在工作的尹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阳某某自愿配合民警前往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原东莞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商事登记材料、聊天记录打印件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等25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作为原东莞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四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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