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烂鼻头,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街。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阿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5年1月3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05年9月23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2007年2月4日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五百元;2012年7月1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2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12月24日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6日犯非法拘禁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职高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里**号。2004年8月11日犯抢劫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5年5月9日犯抢劫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30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2015年1月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眼镜,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里**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现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牌门路。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阿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村**号。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尹某某、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尹某乙、金某甲、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青海西宁红豆杉山庄开设“六命”赌博场头。被告人尹某某伙同陈某丙做庄,招揽林某甲、王某甲、施某某、季某某等人在场头做庄家,招揽被告人薛某某、金某甲、陈某甲、郑某甲、高某某、陈某丁(已起诉)、施文荣(已起诉)等人为群主在赌博场头内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热线”微信参赌人员在各自“热线”微信赌博群实时下注,通过赌博场头人员所拍上传的视频实时观看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情况,同步参与该赌场“六命”赌博。被告人尹某某开设赌博场头15天、45场次以上,从庄家处抽头获利平均每场次人民币4500元,共计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雇佣被告人尹某乙在赌博场头打图发图20余场次,期间,该赌博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尹某乙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雇佣被告人罗某甲飞在赌博场头发视频45场次,期间,该赌博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甲个人非法获利2200余元。雇佣被告人杨某甲在赌博场头记账15场次,期间,赌博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林某乙、金某甲、陈某丁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30场次以上,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135000余元。被告人薛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甲在赌博场头帮忙操作“热线”微信赌博群20余场次,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0余元,被告人杨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2月中下旬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王某乙、尹某乙、金某丙、周某乙高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30场次以上,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135000余元。
2019年2月中下旬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告人高某某拼股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陈某丙、徐某某、陈某戊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6、7场次以上,被告人郑某甲、高某某雇佣犯被告人周某甲帮忙在赌博场头现场看押注情况,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270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陈某丙、徐某某、陈某戊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12场次以上,被告人郑某甲雇佣被告人周某甲在赌博场头操作“热线”微信赌博群12场次以上,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54000余元。
2019年2月中下旬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老某某”拼股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王贵友、葛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8场次以上,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
2019年2月下旬至2019年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尹尹某某的“六命”赌博场头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丙等赌博人在群内参与“六命”赌博,挂“热线”微信赌博群13场次以上,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58500余元。
2019年3月下旬,郑某丙(已起诉)在安徽蚌埠、江苏淮安盐峰商务酒店开设“六命”赌博场头。招揽王某丙、王某丁、罗某丙、罗某丁、冯某某、罗某戊、陈某己等人在场头做庄家,郑某丙(已起诉)雇佣吴某某(已起诉)、洪某某(已起诉)在场头打图发图,雇佣郑某丁(已起诉)在场头发视频,雇佣金崇庆(已起诉)在场头记账、发筹码。郑某丙通过招揽被告人高某某、施文荣(已起诉)、陈某丁(已起诉)、王某戊(已起诉)、陈某庚(已起诉)等人为群主在赌博内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参赌人员在各自“热线”微信赌博群实时下注,通过现场人员所拍上传视频实时观看郑某丙的“六命”赌博场头赌博情况,同步参与该赌场“六命”赌博。该赌博场头开设12场次,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52000余元。被告人高某某与“老某某”拼股在该赌博场头内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至少8场次,招揽王贵友、葛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等赌博人参与赌博,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3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徐某某、陈某戊、王某某、葛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王某乙、尹某乙、金某丙、周某乙、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丙、林某乙、金某甲、陈某丁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飞、杨某甲、尹某乙、金某甲、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同案犯陈某丁、张某某、郑某丙、林某乙、季某某、王某乙、施某某、王某戊、陈某庚、王某丙、王某丁、罗某丙、罗某丁、冯某某、罗某戊、陈某己、戴某某、林某甲、王某己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平、尹某乙、金某甲、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尹某乙、金某甲、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招揽庄家做庄、赌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平、尹某乙、金某甲民、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平、尹某乙、金某甲民、薛某某、高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尹某某、薛某某、金某甲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152****0666、155****6558)、罗某甲(136****3932)、杨某甲(0132****0837)、尹某乙(136****2488)、金某甲(139****8288、)、薛某某(198****5983)、高某某(150****3799)、周某甲(136****3363)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