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村**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室。被告人尹某某因吸毒,2012年7月2日被行政处罚,2012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村**号,现住址江苏省新沂市**小区**室。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室。
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袁某某、夏某某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小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搭建、运行支付平台“芒果平台”,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万余元,其中“芒果平台”通过被告人夏某某帮助赌博网站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商户提现记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及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玉
检察官助理:刘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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