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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董某某等10人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44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本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8********,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群众,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尹某丙24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群众,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丁,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0********,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原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2000********,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扶沟县**乡**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5********,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董某某、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栗某某、魏某某、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预谋后,以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制作迷多网社交网站,租住金水区和昌某某10号楼2101室、金水区金印现代城3号楼2单元2101室等地用于公司办公,邀请董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邀请尹某乙妻子张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邀请尹某甲妻子栗某某作为公司人事。招聘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史某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被告人董某某带领业务员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史某某等人以虚构女性身份,诱骗港澳台和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男性被害人在迷多网上注册,后董某某等人以谈恋爱、过生日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在迷多网上充值、送礼物。上述钱财进入郑州市仟禾科技有限公司绑定的贝宝账户,该账户冻结期为6个月,过了冻结期,被告人尹某甲、尹某甲将贝宝账户余额提现至尹某乙在香港开设的银行卡账户。

经审计,尹某甲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可提现金额为361300.75元,冻结金额为1126711.01元;尹某乙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可提现金额为361300.75元,冻结金额为1126711.01元 ; 董某某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可提现金额为361300.75元,冻结金额为1126711.01元 ;张某某入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可提现金额为160975.64元,冻结金额为 1126711.01元;栗某某入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可提现金额为160975.64元,冻结金额为 1126711.01元;尹某丁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冻结金额为 580104.03元;崔某某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冻结金额为836512.45元;王某某的入职时间是2019年3月14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冻结金额为818116.98元;魏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冻结金额为909976.38元;史某某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入职后公司诈骗数额的冻结金额为59021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手机、银行卡;2.书证:微信和QQ聊天截图、网站聊天截图、红狐企业网络服务协议书、网站充值截图若干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董某某、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栗某某、魏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搭建社交网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港澳台、新加坡等地男性受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栗某某、魏某某、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等人诈骗所得部分钱财冻结在贝宝支付平台,无法提现,系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董某某、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栗某某、魏某某、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零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尹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零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至四某某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某某,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尹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董某某、张某某、尹某丁、崔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栗某某、魏某某、史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某某10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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