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2018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街**号**栋**门,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2018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队的韩某甲儿子韩某乙在昌黎县**镇因故意伤害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韩某甲找到同村程某某,程某某找到被告人尹某某、艾某某(尹某某妻子),被告人艾某某自称是律师,能帮助韩某甲办理其儿子的事情,遂一同来到昌黎,后编造已经找到受害人调解赔偿,以及找到案件办理人等虚假事实,骗取韩某甲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艾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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