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哲啊几”),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涛啊几”),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响啊几”),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村**组**号,无职业现住邵东市**工业园**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罪犯周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尹某某、胡某乙在邵东市蓝天宾馆商量决定租车实施盗窃,李某某负责租车,但不参与盗窃,只参与分赃。后李某某从四海车务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牌号为粤******福特小型轿车,并提供给周某乙、周某甲、尹某等人。随后,周某甲等人在邵东市区接上胡某甲,并购买了口罩、手套等物品。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甲驾车搭乘周某乙、尹某某、胡某乙、胡某甲来到冷水江市**镇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商行前,周某甲坐在驾驶员位置负责“望风”和接应,尹某某、胡某甲等人下车,采取强行拉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商行盗窃,盗得芙蓉王等香烟14包。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358.42元。
2019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尹某某、胡某甲等人离开**商行后,又来到冷水江市**镇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超市前,周某甲仍坐在驾驶员位置负责“望风”和接应,尹某某、胡某甲等人下车,采取强行拉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盗得现金460元、多种品牌香烟149包、槟榔40包、红牛7.5箱、酸奶4箱等。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3718.6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4537.03元。
2020年4月22日18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市情缘网吧门口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23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市飞雪网吧门口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4月23日19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市艾米酒店4楼洛克健身房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350元,赔偿被害人邓某某5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租赁合同及租车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及同案罪犯周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胡某甲、周某甲均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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