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邓某某,女,现年3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159号门口,用手摸了路过的被害人邓某某腰部,后二人发生争吵。看到二人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上前与邓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并手打了邓某某一巴掌,随后将邓某某踢倒在地,尹某某也用脚踢已经倒地的邓某某,致使邓某某携带的一部苹果手机受损,后王某某离开现场,尹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受损的手机损失为人民币2248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李胜宾
2019年10月8日
书记员 陈 学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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