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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0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伟达,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8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1年5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琪,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7年3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饭店、**投资公司、林某戊公司、**花园附近茶室等地,以“摇骰子”形式组织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丁、林某丙、冯某某、林某乙、殷某某等赌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35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参与期间,累计抽头渔利75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期间,累计抽头渔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柯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李某丙、林某丁、冯某某、林某戊、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丙、殷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27211****、1378999****、1805759****、132167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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