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462195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资威铁路K0+500米处,将该处扼流变压器连接线锯断7根,并盗走其中4根,致使资威线D6G出现红光带,有可能造成列车追尾、脱轨的毁坏性危险而足以危及行车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情况汇报、防混防腐扼流变压器连接线作用、安全分析意见书、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有证人祝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刚、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扼流变压器连接线,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潘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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