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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巨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巨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今,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先后创建约10个微信群,组织赌客约30人,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创建房间通过扑克牌炸金花赌博,按赢家赢取赌资数的10%抽头渔利,从中获利约5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交了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立勇

检察官助理:赵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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