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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徐某某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4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佳园**幢**室。被告人尹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二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13日被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等地,多次采用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驾车发生事故等手段,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尹某某骗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44855.6元,被告人徐某某骗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3382.75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尹某某已退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已退款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保险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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