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富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富顺县**乡**村**组**号,现住富顺县**街道办**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尹某某向珙县**牧业有限公司结算场地建设工程款时,获知需出具购买材料的相关发票方能结算。后被告人尹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其开具发票,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开具并支付12000元开票费后,收到由广东省四会市**建材有限公司以销售钢材为由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发票金额合计600650元,后尹某某用上述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经查证,四会市**建材有限公司系空壳商事主体。2019年11月28日,尹某某主动到珙县公安局投案并作如实供述;11月29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为6006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属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属坦白,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蓉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