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2019年1月22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办事处**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2019年1月22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02时许,在平舆县**南路中段**酒吧门口东侧,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伙同尹某丙(未满十六周岁)三人酒后随意殴打马某某和陈某甲,致马某某、陈某甲二人受伤。后经鉴定:马某某、陈某甲二人所受损伤均达轻微伤程度。

归案后,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马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 证人尹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平)公(物)鉴(法)字[2018]333号、334号;

5.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审核表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同步讯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尹某某17665******、张威17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