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安阳市殷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阳市殷某某**街道**村委会西胡同路东第二家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尹某某、叶某某在此处生产并销售马铃薯凉粉(黑、白两种),对现场的马铃薯淀粉73袋、食用明矾7袋、焦糖色2桶等进行扣押,经过检测,马铃薯凉粉(白)中铝含量为1084mg/kg,马铃薯凉粉(黑)铝含量为888mg/kg,日落黄为3.50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3.被告人尹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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