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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村**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时至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渡口长江水域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渔网4副及渔获物共计重6.78千克。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使用的渔网均为刺网,其中3副网目尺寸为5厘米,1副网目尺寸为7.5厘米,均属于重庆市禁用渔具密眼网。经查,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长江干流黄桷坪至谢家湾江段暂定为期11年的常年禁渔。

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4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关政府文件、渔具的认定说明、渔获物情况的认定说明、抓获经过、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3.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记录、称量记录、测量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307****);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869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七十九页。

3.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深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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