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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8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天门山景区内游玩,在通往天门山景区检票口的山坡路上,杨某某驾驶旅游观光车经过时,尹某某挥手拦车而杨某某没有停下,尹某某对杨某某进行辱骂,杨某某停车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尹某某与侯某某遂上前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景区工作人员到场对双方进行劝阻,被告人尹某某辱骂劝阻的保安刘某甲、韩某某,用石头夯刘某甲、韩某某,被害人刘某甲的肩膀被夯伤。工作人员刘某乙看到父亲刘某甲被尹某某夯伤,欲上前时被被告人侯某甲将左臂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5日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熙昭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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