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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里**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被告人丁某某和尹某某共同饮酒后,被告人丁某某将其所有的鄂A*****银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交由被告人尹某某驾驶。21时26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载着被告人丁某某行驶至本市江汉区姑嫂树路七十一中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当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尹某某进行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浓度为201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尹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被告人尹某某饮酒仍放任其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黄陂区**街**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817107****;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江岸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867127****;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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