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中县,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至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楼下时,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女士背包抢走,手包中有OPPOA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害人陈某某右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孔德越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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