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尹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组**号,住址**,物流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湘******小车沿S314线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衡山县**镇**路段时,由于尹某驾车车速太快,致使湘******小车侧翻,造成尹某受伤、小车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6.8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在事故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2.鉴定意见;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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