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尹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2时12分,被告人尹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某区晋城**路**街交叉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15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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