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尹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尹某乙在灌云县杨集镇邵庄村李某某、钱某某家、小乔圩村尹某甲家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6000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尹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钱某某、尹某甲、潘某某、缪某某、季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乙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26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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