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尹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78********,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阿舍彝族乡地者恩村委会嘎科一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酒后路过其村子王某某家房子下面树林旁小路时,发现同村腿脚和精神残疾的陶某某独自在路边看守一头拴在树林边的水牛,遂产生强奸陶某某的想法,随即不顾陶某某的反抗,强行将陶某某拖进旁边树林一平整处欲实施强奸,因陶某某一直哭骂,尹某某害怕陶某某的叫声引来其他人而暴露自己的行为,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连续击打陶某某头部右侧,陶某某被打后瘫倒在地,此时,陶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在寻找陶某某时发现尹某跟陶某某在一起,认为尹某某在强奸陶某某,遂对尹某某进行了言语制止,尹某某转头发现自己已被陶某某的母亲发现,马上逃离现场,随后陶某某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死者陶某某系头部被钝器类工具多次打击后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3月23日,在山林中逃亡多日后的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提取的砖头等;2.书证:到案经过、残疾证等;3.证人王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使用暴力欲对残疾被害人陶某某实施强奸时,因害怕被害人哭叫导致自己暴露,转而将被害人杀死,其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桥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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