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显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尹显财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路**大厦附近,欲寻找没有锁好车门的汽车进行盗窃。被告人尹显财用手拉开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小汽车的车门,趁被害人彭某某在车内熟睡,将放置于车前排中间位置的一部华为荣耀V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8.77元)盗走。随后被告人尹显财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予路人。
2020年1月5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尹显财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路**大药房门口,用手拉开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奥迪汽车的车门,入内盗走被害人邹某某放置于车内的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0元)。随后被告人尹显财将电脑卖出。2020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尹显财在东莞市长安街道霄**村**住宿**房间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显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显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显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尹显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尹显财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未追回,涉案赃款人民币2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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