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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栋**单元****号,2013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景盛花园小区大门口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尹某某抓获。民警在尹某某随身携带的黄色斜跨包内搜出一大袋冰毒可疑物,净重22.22克,在尹某某所驾驶车辆后排座位的黑色帆布包内搜出四小袋冰毒可疑物,分别净重4.68克、4.77克、4.67克、1.01克。五袋冰毒可疑物共计37.35克。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尹某某身上和车上搜出的五袋冰毒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7.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占春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金存款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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