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2007年6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到2019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尹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先后四次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立交桥下的金开大道,采用剪断电线的方式,盗窃被害单位重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85.39元的电缆线。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附:
1.被告人尹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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