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尹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街乡**村委会**村**号,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报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陆续收购从缅甸疫区走私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偶蹄动物活体牛,并在盈江县**镇**弄村会委****养牛场内养殖。
2019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那邦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弄村委****养牛场内查获56头黄牛(总重13604kg)和2头水牛(总重675.5kg)。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走私牛总价值为34135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输入的偶蹄动物活体牛,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尹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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