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后因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先后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镇**居委会**组,后进入村民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放在卧室柜子底层里面的黑色女式挎包里的3900元现金及该房间内的一条“磨砂黄果树”香烟、一条蓝“黄果树”香烟和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0元。
2.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镇**居委会,后进入村民马某某家中,将马某某的一部0PPOR15手机、其丈夫王某甲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及夏某甲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共计价值1656元。
3.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镇**居委会,后进入村民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家客厅内的一台48英寸的康佳牌电视机及一个飞科牌刮胡刀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84元,被盗刮胡刀价值63元。
4.201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镇**安置区,后进入向某某家中,将向某某卧室中的一部白色“小米”8手机、一盒硬“中华”香烟、一盒软“遵义”香烟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819元,被盗香烟价值80元。
5.2019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乡**村,后进入到罗某某家中,将罗某某家一楼小卖部抽屉里面的400元现金及租住在此的王某乙的92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乡街上,后进入到黄某甲家中,将一部华为畅享8PLUS手机和700元现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77元。
7.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到水城县**镇**村**组实施盗窃,程某某负责停车在路边等候,尹某某进入到魏某某家中,并将魏某某家中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及900元现金盗走,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7元。
8.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到水城县**镇**村**组实施盗窃,程某某负责停车在路边等候,尹某某进入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家中的一部三星S8手机及100元现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37元。
9.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杨某某家盗窃成功后又进入到雷某某家中,将雷某某家中的一部OPPOR9手机、另外两部不知名手机及一台平板电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1112元。
10.2019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到水城县**镇**村实施盗窃,程某某负责停车在路边等候,尹某某进入到蒋某某经营的老百姓平价大药房里,被蒋某某发现后尹某某、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11.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到水城县**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尹某某至**镇**电站,后进入到员工宿舍内,将刘某乙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及400元现金盗走,将夏某乙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将张某甲的两包香烟盗走,将朱某甲的一台戴尔笔记本、一条黄金手链及一部VIV0手机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1833元、被盗苹果手机价值367元。
12.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周某某的贵BB****轿车到水城县**镇**村**组实施盗窃,周某某停车在路边等候,尹某某进入到刘某丙家中,将刘某丙的一台55寸的海尔牌电视机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398元。
13.2019年3月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到水城县**乡**村街上实施盗窃,程某某停车等侯,尹某某独自来到朱某乙家二楼,并用钥匙打开过道铁门的门锁,朱某乙听见响动后大喊一声,尹某某便立即逃离现场,未盗窃得物品。
14.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镇**小区,后尹某某进入黄某乙家中,将黄某乙家中的一部OPPOR9S手机、一部华为NOvA2S、一部小米手机、3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665元,被盗华为手机价值1768元,被盗项链价值1803元。
15.201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水城县**街道廉租房小区,陈某某停车在路边等待,尹某某独自先后进入某某甲和甘某某家中,将某某甲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甘某某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33元。
16.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六盘水市**新区**安置点实施盗窃,陈某某停车在路边等待,尹某某独自进入何某某家中,将何某某家中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及100元现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060元。
17.2019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乡街上,后进入到王某丙家中,将王某丙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18.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进入**区**号楼**单元**室邓某甲家中,将邓某甲挎包里面的80元现金及三根黄金项链盗走。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三根黄金项链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19.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进入**区**号**单元**室宋某某家中,将宋某某家中的一部OPP0手机、一部金立手机及130元现金盗走。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0PP0手机和金立手机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0.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乡**村**社区,通过攀爬下水管道进入到**栋**单元**室邓某乙家中,在盗窃邓某乙的手机时被邓某乙发现,尹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还把邓某乙的一个装有三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和一枚戒指的包拿走,在逃跑的过程中尹某某不慎将偷得手机掉落在现场。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戒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1.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到水城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并进入**区**号楼**单元**室左某某家中,将左某某家中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枚银戒指、一对铂金耳环及一对铂金项链盗走。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2.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水城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盗窃,后陈某某在车中等待,尹某某进入**区**号**单元**室肖某某家中,将肖某某家中的一部TCL电视机、一部金立手机及100多元现金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TCL电视机价值1087元。
23.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组盗窃,后陈某某在车中等待,尹某某进入某某乙家中,将某某乙家中的一台海尔牌电视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三星S7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及一部红米手机盗走。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4.2018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以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将贩卖的毒品疑似物藏匿在六盘水市人民广场轮回酒吧对面的一石头下面,后公安机关在藏匿地点将毒品疑似物查获,重0.4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电视机2台、贵BB****轿车1辆;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票据;3.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多次入户盗窃财物,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财物,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律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物证:手机2部、行驶证1本、车钥匙1把、贵BB****轿车1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