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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强强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尹强强(化名:郑磊),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组**号,暂住浙江省嘉善县**路**滨。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强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强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尹强强出境至马来西亚参加网络诈骗团伙,通过随机添加多名女子微信并按照给定话术虚构身份与对方进行聊天网恋获取对方信任,后以控制赌博网站后台漏洞可以帮助赚钱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诈骗团伙控制的赌博网站充值骗取钱款。2020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被化名郑磊的被告人尹强强以上述手段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被告人尹强强于2020年6月8日在浙江省舟山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2.5万元,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信息及相关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邮政银行、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微信、QQ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及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涉案手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强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强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强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强强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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