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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至2020年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江某某(15岁)与刘某某(身份不详)因肖某某与王某某的矛盾,相约在**附近“对冲”(斗殴),应江某某的邀约,张某甲(17岁)、张某乙(17岁)乘坐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驾驶的鄂B*****现代ix25汽车,在黄石**附近与江某某及江某某邀约的十余人会合后,尹某某利用其驾驶的现代汽车后备箱,装上斗殴使用的四把长刀,载着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驾车赶至黄石市**附近与己方斗殴参入人会合。随后,张某甲、张某丙、尹某某等人手持尹某某带至现场的长刀,追赶对方斗殴人员。因追赶未果,未造成伤害后果。当晚,尹某某、张某甲在黄石港**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案发时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邬某某、邵某某、江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聚众斗殴运送刀具、人员且持械参与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秋石
助理检察员:郎昭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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