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一何姓女子(身份信息未查明)共谋后,由该女子以卖淫为由将被害人洪某某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路**号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后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进行性交易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洪某某脱放在床尾的衣物中的18600元现金盗走。
二、2019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杨某(身份情况未查明)共谋后,由杨某以卖淫为由将被害人孔某某骗到位于普定县定南街道**路**号的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进行性交易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孔某某脱放在床尾的衣物中的12000元现金盗走。
三、2019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共谋后,由李某某以卖淫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路***号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进行性交易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时,被王某某发现。尹某某为逃离现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王某某抓捕,并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四、2019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共谋后,由李某某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金某某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小区附*号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发生性关系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金某某脱放在床上的衣物中的6700元现金盗走,后尹某某和李某某平分赃款。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6700元,并取得谅解。
五、2019年9月16日19时许,马某甲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邓某某带至普定县定南街道**路“**祠堂”旁****四楼尹某某的租住房内,被告人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发生性关系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邓某某脱放在地上的衣物中的2300元现金盗走。
六、2019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共谋后,由李某某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乙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宿舍*楼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发生性关系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张某乙脱放在床上的衣物中的700元现金盗走,后尹某某和李某某平分赃款。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700元,并取得谅解。
七、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和马某乙共谋后,由马某乙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李某乙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路**号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上床准备发生性关系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李某乙脱放在床上的衣物中的660元现金盗走,后尹某某和马某乙平分赃款。
八、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某、舒某某共谋后,由舒某某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龚某甲骗到普定县定南街道**路**号尹某某的租住房内,尹某某趁二人在床上准备发生性关系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龚某甲脱放在床上的衣物中的3701元现金盗走,后尹某某和舒某某平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医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马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孔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龚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尹某某盗窃7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3次,数额较大,其中一次系盗窃未遂;被告人舒某某盗窃1次,数额较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取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尹某某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尹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对尹某某合并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现在云南省宣威市**乡*** **村**号其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461页。
3. 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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