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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门**号。1985年12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9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镇**街**委**组。2011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乡**村**社。2010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8日因赌博被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2015年3月5日因赌博被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9日因赌博被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6日因赌博被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尹某某、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燕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华街8里2号楼2103号房间内,以“百家乐”的方式组织王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民警现场起获、扣缴赌资24490元。

被告人尹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燕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在赌场内被民警现场抓获,现被告人能基本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狱罪犯档案、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王某乙、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王某甲、赵某甲、燕某某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书记员:王伟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和证据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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